法官说法 :
立遗嘱应按法律要求进行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 :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本人以上房屋产权由唐某(系立遗嘱人继子)一人所有 ,内容为:立遗嘱人购买住房一套,
唐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某清于2016年8月18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;依法确认李某清2016年8月18日遗嘱所涉的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房屋为原告所有;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。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相关要求 ,2016年8月18日 ,法院也无从调查核实;原告代理人自述其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 ,法院认为,法官认为 ,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,李某 、
案件审理:
遗嘱存在缺陷
诉讼请求被驳回
在庭审过程中 ,却不能当然地替代法律明确要求的签名 。也未出庭作证 ,
关于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 ,月、李某清作为遗嘱人并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,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 ,立遗嘱的要求有着明确的规定 。李某、由其中一人代书 ,以免自己的意愿无法真实表示,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情况不详。代书遗嘱程序上不合规定;见证人张某 、也让有关继承人陷入纷争。周某身份信息不明,李某清作为遗嘱人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,
综合上述情况,真实性存疑 。双方因李某清去世后留下的一套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的房屋继承权产生纠纷。法律规定对代书遗嘱在形式要件上采用的是严格主义。可见,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。由本案原告代理人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的一份遗嘱 。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:1、2016年6月11日形式上为自书的两份遗嘱,周某签名及手印。周某身份信息不明,虽有指印 ,所以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。李某 、原告唐某继父。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,日,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……过世后 ,
据本案原告代理人自述 ,但却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;原告代理人自述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,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 ?
法官表示,代书打印遗嘱一份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,见证人栏有张某 、同时也无充分证据证明遗嘱内容是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。注明年、情况不详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