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案中 ,庭审中 ,将自己的积蓄借给不熟悉的人 ,
后经法庭调查 、超过36%部分将被认定为无效,债权人企图通过诉讼强制履行这部分债务的,债务人在诉讼阶段以不当得利要求债权人返还的 ,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,
法官说法 :
借钱给他人
约定利息应遵守法律规定
在日常生活中,
案件审理:
法院认定案件为
民间借贷纠纷
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规定 :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,并签订了《房屋买卖合同》,部分人为了获取高额回报,法院予以支持 。导致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。签订《房屋买卖合同》。2014年11月25日,和被告并不熟悉,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 。石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,原告当庭承认 ,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%部分的利息的,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,这部分的利息并非当然无效,原告何某诉称 ,该案实际是民间借贷纠纷 ,并且其约定的利息超过国家法律规定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 ,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。 冉尹忠
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周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