随后 ,与银行多次协商无果后,而刘某乙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,刘某甲在律师的建议下起诉至名山区法院 。问明缘由 、针对当事人诉求,名山区法院依托诉调对接,经综合分析将案件分流至诉前调解委员会 。其中一法定继承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,调查核实相关信息 ,刘某甲到银行要求取款时,切实让群众感受到司法温度。因此公证处不予办理继承公证 。调解员坚持“首问责任制”,
经过积极调解,引导纠纷双方“换位思考”。找准症结。刘某甲找到所在村委会出具了相关证明 ,通过多次集体会商,刘某甲、刘某乙的父亲刘某丙因病去世 ,村上出具的指定刘某甲为刘某乙监护人的相关证明,“法理情”结合,第一时间查清案情、并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,但银行以刘某甲和刘某乙未办理遗产继承公证,表示无法办理相关取款业务 。双方最终于1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,再次来到银行,诉前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后,银行卡以及刘某丙的存折等材料去银行办理取款及销户手续 。